山东印发通知规范民办高校收费

发布日期:2024-08-15 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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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关于规范民办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优化调整我省民办高校收费管理方式,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根据《通知》,我省明确将非营利性民办本科高校的全日制本、专科专业学费和学生住宿费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实行最高限价,共涉及25所民办高校。对非营利性民办专科高校和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学费、住宿费继续实行市场调节价。

在确定收费标准方面,《通知》规定民办高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应当基于合法性、公平性、公益性原则,统筹考虑学校办学成本、市场需求、学校类型、专业类别,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学生和家庭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收费项目,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时,要履行成本监审或严格成本调查程序。为保持学校收费标准相对稳定,各学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调整周期原则上不少于3个完整学年。

在规范收费行为方面,《通知》规定全省高校实行统一的收费项目,具体包括学费、住宿费、考试考务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收费,要严格按照“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和就低原则执行。学校收取学费后,不得再向学生另行收取实验、实习、论文辅导、毕业论文答辩等费用。学生因外出实习或访学1个学期以上不返校住宿,办理退宿手续的,学校不得收取住宿费。对寒暑假期间不离校的学生,学校不得加收住宿费。休学、参军期间,学生不缴纳学费、住宿费。

为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通知》规定民办高校要及时足额发放各类奖助学金,为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提供支持。严格落实“绿色通道”制度,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要从学费收入中每年提取不少于5%的经费,作为学生资助经费,足额用于资助学生。

对收费标准调整频繁、涨幅过大、违规收费等社会反映强烈的民办高校,我省将进行公开通报、约谈警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教育部门通过核减招生计划、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方式进行处罚。(记者 陈晓婉

责任编辑: 任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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