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应急管理厅近日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确立省、市、县三级应急部门对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工作的分级管理体系。据介绍,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期限为3年,山东鼓励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用主体进行信用修复,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办法》自今年8月1日起施行。
《办法》对列入条件进行了解释和细化,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主观恶性和行为后果的严重性,并创新提出了情形判断因素,综合考虑主观恶意、违法频次、持续时间、处罚类型、罚款数额、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应急管理部门对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用主体,可以采取在国家有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部门政府网站等公示相关信息;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实施行业或者职业禁入;取消参加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的评先评优资格;在政府资金项目申请、财政支持等方面予以限制等惩戒措施。
《办法》创新增设了法制监督程序,信用主体自收到列入告知后,可以向应急部门提出异议申请,进行陈述、申辩;应急部门要充分听取陈述申辩,对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要予以采纳。(记者 付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