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勤俭办一切事业”,有效解决省直机关存在的公务用车“管理分散、效能不高”等问题,近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山东省省级党政机关集中统管公务用车调度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省级党政机关集中统管公务用车调度使用管理。
《办法》明确,集中统管公务用车,是指省级党政机关除需要保留在本部门单位各自调度使用的公务用车外,其他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实行集中管理、统筹调度使用的公务用车(以下简称统管车辆)。统管车辆按照规定统一纳入山东省公务用车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申请使用统管车辆,除涉密事项外,应当通过“山东通协同办公系统”进行线上操作。统管车辆优先保障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社会安全等特殊任务及国际、国家和省大型活动等。
《办法》规定,各部门单位公务出行,优先调度使用本部门单位公务用车,本部门单位公务用车无法保障、确需申请使用统管车辆的,将用车申请转至平台集中统管车辆管理模块,由统管车辆调度员统筹调度车辆保障。统管车辆调度使用,应当按照审核、派遣、用车、交车的流程规范操作,实行线上操作、在线记录、留痕备查。长途公务出行原则上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因交通不便、时间要求紧或其他特殊情况,不便乘用公共交通工具的督导检查、应急事务处理、调研接待等公务出行,确需使用统管车辆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用车。
《办法》要求,各部门单位应当严格遵循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要求,在申请使用统管车辆时,严格界定车辆使用范围,确保合规用车、高效用车。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对统管车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使用车辆的,视情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记者 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