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5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2024-01-24 0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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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0日上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将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在随后举行的省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上,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田丙昆介绍,条例共六章五十九条,主要对完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和职业教育体系、优化职业教育发展环境、提升职业教育办学质量、强化对职业教育的支持和保障力度等作了规范。

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变革对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需求不断增加,对职业教育的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但我省职业教育存在体系建设不够完善、办学水平参差不齐、企业参与办学动力不足等问题,且现行《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是2000年颁布实施的,与国家2022年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在实施体系、法律责任等方面存在不一致,因此亟须对条例进行修订。”省司法厅副厅长刘振远说。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职业教育的决策部署和我省相关政策精神,对条例的体例结构进行创新,在内容上注重对上位法的细化和补充,避免重复规定。”田丙昆说,立法过程中,全面总结了近年来我省职业教育行之有效的改革创新举措,依托我省职业教育发展实际,将实践成果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规范,提炼山东智慧,体现山东特色。

条例完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和职业教育体系,规定省人民政府建立本省职业教育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职业教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明确了中职、高职、职业培训等各类职业教育的内涵、定位和教育主体。条例提出,构建多元办学格局,明确要求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应当至少设置一所职业学校。

为进一步优化职业教育发展环境、提高社会认可度,条例明确,推动不同层次职业教育纵向贯通,职业教育内部融通,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融通,打通职业学校学生学习深造的路径。畅通考试招生渠道,对技能大赛优秀选手和有突出贡献的技术技能人才,经高等学校考核合格,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录取。规定职业学校毕业生在落户、参加公务员招录、参加企业事业单位招聘、职称评聘、职务职级晋升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毕业生享有平等机会;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妨碍职业学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公平竞争的报考、录用、聘用条件。

“完善激励制度,是条例的一大亮点。”省教育厅总督学王志刚介绍,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型企业认定制度,对产教融合型企业在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等方面给予激励。产教融合型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以及其他税费优惠。对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就业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的企业和企业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激励。(记者 刘一颖 通讯员 张博韬)

责任编辑: 张安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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