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征收程序,维护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省政府近日公布《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办法》共46条,明确了土地征收程序、补偿安置、监督管理等内容,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在土地征收程序上,《办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科教文卫、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市政公用、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等六种情形,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办法》明确,征收土地预公告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土地现状调查安排、意见反馈方式等内容,预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自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拟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
《办法》规定,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包括被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和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及其相应的补偿标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和社会保障费用,以及补偿安置方式和落实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其中,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所涉及的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因土地征收导致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还应当包括搬迁和临时安置费用。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由政府补贴、个人缴费、集体缴费组成。政府补贴资金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单独选址项目的政府出资部分,由用地单位承担。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每亩10万元以下的,政府补贴资金不低于每亩1.5万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每亩高于10万元的,政府补贴资金不低于每亩2万元。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足额拨付至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账户,将社会保障费用足额拨付至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和社会保障费用足额拨付到位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相关权利人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时间腾退交出土地。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面,《办法》规定,实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纳入当地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制度,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失业登记范围和就业服务体系。鼓励、支持被征地农民自主创业。(记者 杨烨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