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5日,国家医保局印发《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支付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推动医保医用耗材支付政策更加科学化、精细化,逐步淘汰单纯依据费用水平分段支付、一刀切的定额或限额支付等较为粗放的支付政策。
《通知》提出,各统筹地区可统筹考虑基金承受能力、参保人负担等因素,对部分价格或费用较高的医用耗材设定先行自付比例。省级医保部门要逐步平衡省内各统筹地区支付政策和保障水平,鼓励有条件的省份尽早以省为单位实现统一;统筹考虑医用耗材的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及支付政策等,及时完善总额预算、病种/病组付费标准等。
《通知》明确,坚持“保基本”的功能定位,合理确定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注重发挥医保基金的战略性购买作用,将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医用耗材按程序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原则上,临床价值不高、价格或费用远超基金和患者承受能力的医用耗材,以及非治疗性康复器具等不得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通知》要求,现阶段尚未建立全省统一的医保医用耗材目录的地区,要在“十四五”期间建立全省统一的医保医用耗材目录。各省应组织医用耗材、临床、医保管理、技术评估等方面的专家及行业相关协会,通过规范的评审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医用耗材按程序纳入目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审结果。鼓励优先将符合现行支付政策的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耗材纳入目录。探索对独家或高值产品通过谈判等方式准入。综合考虑医用耗材的技术进步、临床使用情况、价格费用水平、医保基金和参保人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实现有进有出的动态调整,及时增补必要的新技术产品,退出临床可被更好替代、经济性评价不佳、被有关部门列入负面清单及其他不符合医保要求的产品。
据了解,对于通用名管理较为成熟的耗材类别,国家将逐步制定全国统一的医保目录,并逐步扩大国家目录涵盖的耗材类别范围。(首席记者叶龙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