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卫生健康委印发了2023版《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及备案管理规程》,相较于2017年版本,取消了部分医疗机构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进一步规范了医疗机构行政许可管理程序。
《规程》明确规定,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独资医疗机构需申请设置审批外,取消对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发。
《规程》对省、设区的市、县(市、区)行政许可实施部门负责的受理范围也进行了修订。其中,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省属医疗机构以及国家下放或明确由省级承担的设置审批事项。主要包括省属医疗机构(省属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独资医疗机构等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设区的市级行政许可实施部门负责除上述范围之外的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的设置审批事项,以及国家、省明确由设区的市级行政许可实施部门承担的设置审批事项(含委托下放事项)。县(市、区)级行政许可实施部门负责急救站的设置审批事项,以及省、市明确由县(市、区)级行政许可实施部门承担的设置审批事项(含委托下放事项)。(记者 徐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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