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大众解读丨国企工资总额实行“一适应两挂钩”
本报济南讯近日,省政府印发《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改变过去国企工资总额主要与经济效益单一指标挂钩的机制,实行“一适应两挂钩”联动机制,同时划定了工资总额最高增减幅度为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和下降幅度“两条红线”。
《实施意见》提出,改革工资总额确定办法。进一步确立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发挥企业党委(党组)领导作用,依法落实董事会的工资分配管理权。国有企业按照国家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政府发布的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相关负责人介绍,《实施意见》的一个显著变化是明确完善工资效益联动机制,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联动机制,即“一适应两挂钩”。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适度增长;国有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工资总额最高增减幅度为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和下降幅度。
《实施意见》区分不同类型的企业,细化明确了工效联动指标选取范围。对缺少行业对标主体的,明确应选取同功能性质企业或具有较强可比性的竞争类行业对标。
据了解,自今年起我省国有企业全面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由国有企业根据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和企业实际自主编制,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对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实行备案制或核准制管理。
在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上,我省要求,国有企业要统筹考虑以具有竞争力的薪酬水平吸引和留住人才、提高劳动生产率、提升员工满意度、控制人工成本等因素,科学制订与企业发展战略相适应的薪酬策略。
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全员绩效考核制度,使职工工资收入与其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紧密挂钩,合理拉开工资分配差距,调整不合理过高收入,切实做到考核科学合理、分配公平公正、工资能增能减、员工能进能出。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统筹处理好劳动、资本、管理、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关系,鼓励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实行中长期激励,逐步完善按要素分配的体制机制。
《实施意见》要求,合理确定不同岗位工资水平。国有企业应在岗位评价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以岗位价值为依据,以业绩为导向,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并结合企业经济效益、发展战略、薪酬策略,通过集体协商等形式合理确定不同岗位的工资水平。国有企业应当全面提高高层次领军人才待遇,推行年薪制、项目工资、技能津贴等灵活高效的人才薪酬制度,工资分配突出向生产一线岗位和高层次人才倾斜,提高关键岗位、关键人才的薪酬市场竞争力,确保能够有效吸引、激励和留住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