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学界人士认为,香港特区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依据《紧急情况规例条例》制定《禁止蒙面规例》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香港法院有关司法复核案判决不符合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的规定。
香港特区高等法院大律师 吴英鹏:我国宪法第67条规定法律的解释权归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基本法第158条也规定基本法的解释权也是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那么香港的法院就应当遵守全国人大的决定,这次的判决已经超越了香港地方自治的范围。《禁止蒙面规例》实施后,确实有效地减少了社会上的极端暴力犯罪事件,如果没有《禁止蒙面规例》,那么现在香港警察的执法难度将会更大。
香港执业大律师 龚静仪:“反蒙面法”是有需要存在的,对于止暴制乱是有一个很正面的协助,只有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哪一些法律是违反基本法或者是合乎基本法。这一次(高等法院的判决)就打击了特区政府和行政长官管治香港的权力,希望法庭在考虑法律时,最重要的是用来建设社会而不是利用法律来摧毁整个香港社会。
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秘书长 傅健慈:我也绝对赞同国务院港澳办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出的相关的表述,它(香港特区高等法院)这个判决我是非常失望和不支持的。它的判决对香港在止暴制乱方面有一个非常负面的影响,那也削弱了香港特区政府在管治方面的权力,同时也挑战了国家的主权。